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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待遇明细表
2010-07-15 11:58:15 来源:
职工工伤待遇明细表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 高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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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 |
待遇标准 |
费用承担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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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医疗 待遇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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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性 治疗费 |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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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 补助费 |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应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
用人单位支付 |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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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费 |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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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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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 理 费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单位负责派人护理 |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应支付生活护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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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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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 残 |
伤 残 补 助 金 |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
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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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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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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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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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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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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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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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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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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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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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 残 津 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
工伤基金按月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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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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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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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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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
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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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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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医疗 补助 金 |
五级支付24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
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 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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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支付21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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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支付15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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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支付12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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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支付9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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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支付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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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 就业 补助 金 |
五级支付24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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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支付21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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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支付15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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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支付12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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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支付9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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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支付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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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亡 |
丧葬 补助 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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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 亲属 抚恤 金 |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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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亡 补 助 金 |
发给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
属于(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或(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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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给5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属于(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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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给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被授予烈士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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